别让随心所欲毁了现有的权利

                              --关于媒介发展中几对矛盾的思考

    关键词:媒体道德与自律  暗访的利弊  软新闻  新闻法规  晚报热

    内容摘要:我国的新闻事业迅猛发展是近几十年的事,本来发展的晚并不等于落后,我们有很多别人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是一种优势。然而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我们的很多媒体却借鉴的太多,以至失去了理智。一个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当晚报这一报纸品种正在人家那里走向没落的时候,在我们这儿却欣欣向荣,如日中天。并非对晚报有什么偏见,而是因为在我国晚报的含义并不是和日报相对而言那么简单。晚报的繁荣带引领了一个软新闻泛滥的时代,严重点说,我们对晚报的认识和态度一旦有所偏差,它就很可能象美国的“黄色新闻潮”一样,带给我们一条走向新闻堕落的歧路。新闻能够“软”到什么程度;怎样把软新闻做好,做活;怎样把硬新闻做的好看,耐看,使其足以和软新闻保持平衡;在市场竞争中如何保持媒体作为一种精神文明传播工具的属性……这些都是晚报热潮之后媒体应该思考的问题。我国的新闻事业发展相对较晚,新闻法制还不完善,很多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具体化,如果媒体以为可以趁此机会为所欲为那无疑是危险的,这样做的后果很可能使自己失去本来可以享有的一些权利。


晚报,媒体跨过的第一个十字路口

    --报业的精神和物质之痒

     “西方的报业研究者认为,晚报的产生和繁荣是与早报在实效上竞争的结果,但随着电子传媒的大行其道,晚报的这一优势已经荡然无存,衰落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在美国,1990年到1996年共有238家晚报关门大吉。①在香港,随着有近50年历史的《新晚报》于1997年寿终正寝,晚报也就结束了在这一地区的存在。但是,在我国,尽管广播电视和因特网等电子传播媒介都在超速发展,晚报却不仅没有衰落,反而风景这边独好。分析个中原因,可以说,晚报在中国的兴盛并不是由于他在出版时间上和综合性报纸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编辑方针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哈尔滨的《新晚报》虽冠以晚报之名却与《哈尔滨日报》同时出版。成都的《成都晚报》也与其他日报几乎同时上市。所不同的是,晚报的编辑方针可以“软些,再软些”而综合性的日报则不宜这样做。因此就形成了中国报业市场上的一大特有现象:综合性日报尽管在设备和人才方面都强于晚报,但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却都不如晚报。于是,大小综合性的日报纷纷找新闻出版署要刊号办晚报。由于主管部门规定同一城市只准办一张晚报,这种办晚报的冲动就转向了都市报。其结果是省级机关报和一些中心城市的机关报一般都拥有两家以上的报纸。”唐绪军在《报业经济与报业经营》一书中,对我国晚报热的分析可谓一语中的。站在报业经济的立场上对“晚报热”现象加以分析就不难发现:晚报热是我国报业为经济利益向市场发起的第一个进攻,而且小有成就。

    对于这种成就应该给予肯定,毕竟在自负盈亏的经营中,利润是很重要的。然而事情的影响却不止于此。晚报编辑方针上“软些,再软些”的做法点醒了很多人,所以在以后,各种都市报都延续而且发展了这一方针。而其他媒体,如电视、因特网等也纷纷加入到这一潮流中去,新闻从“软”到“软”最后成了提不起的市井传闻。假新闻,猎奇报道,暴力色情,种种不堪的言论报道充斥了受众的视觉和听觉。对受视率和受众群的片面追求使很多媒体失去了道德的底线。我们说,这不是晚报的错,但晚报是一个引子,它把我们的媒体引到了一个岔路口,一部分媒体就此走错了路。

    在过去的很多年里,新闻媒体头顶着耀眼的光环,高高在上地向受众传达着中央的精神和指示,受众意识相当淡薄。所以当媒体被政府“下放”到市场中面对适者生存的残酷竞争时,它们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显得困惑而迷茫。当受众成为媒介的衣食父母,如何正确的看待受众成为最迫切的问题。于是为了获得市场和更高的利润,许多媒体的编辑方针和基本取向是取悦大众,愚弄大众,用煽情的方法来处理新闻、制造新闻,竭尽夸张之能事,将新闻和娱乐混为一体诉诸于大众感官的刺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报道中有意无意地渲染色情。如近几年来所谓的“体育新闻娱乐化”是指在报道体育新闻时报道重点不是放在体育赛事本身上,而是将更多的版面留给运动员和与赛事有关的人、事的小道消息上,尤其热衷于报道运动员的私生活和花边新闻。如2002年5月15日出版的《新周刊》封面是女性人体的1/3,处于视觉中心的是两个被描绘成足球状的乳房。在乳房线上,是一行黄色大字“世界杯期间的外遇。”

    二、炒做以追逐轰动效应。媒介追求新闻“卖点”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有的媒体经常在竞争中失去控制,用炒做的手法追求和引导趣味低下的卖点,侵犯受众利益,违背媒介道德。

    三、为迎合受众的好奇心,挖掘没有社会价值的新闻。很多媒体在报道题材的选择上都偏向于和受众生活相去甚远的东西,热衷于对那些宫闱密闻,明星艳事的捕捉和描述。对于这样的现象,学者李书磊有一段话“比起那些满纸空言的报刊,读者自然会选择那些满纸荒唐言的报刊,后者至少还有趣些,尽管是恶趣。读者别无选择。可怕的是久而久之这些恶趣报刊会培养,调动大众的恶趣,并将其凝固化,加重大众心灵空虚与人生肤浅的程度,到那时即使良性的报刊可以被容忍也实际上不可能被容纳了,那将是我们民族文化真正的悲哀。”言之甚哀,由不得我们不去深深的思索。②

    四、热衷于暗访。尤其是电视台,为抓住受众眼球,利用受众的偷窥心理滥用暗访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比如某电视台在一个名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在行动”的栏目里搞了一次暗访--《亲历盗墓》,为了让受众了解盗墓者究竟是怎样盗墓的,记者竟“乔装打扮,打入盗墓者内部。”与盗墓者一起从西汉古墓“取出”13件西汉文物。

    这些现象和晚报几乎是一起“热”起来的,现在晚报热潮似乎已经平息,都市报的热潮也趋于平稳,但是这些现象却留了下来,并且很深的影响着媒介今后的发展。走过晚报这个十字路口,媒介的“长征路”才刚刚开始。


暗访,媒体必须掌握尺度

    --获取事实和道德损失的矛盾

     在软新闻泛滥的同时,偷拍作为一种不那么正规的采访方式也盛行一时。2003年3月,北京一家著名媒体每日连载央视记者偷拍的故事,作者写道:偷拍在电视业“已成燎原之势”。央视《焦点访谈》节目制片人在一次座谈会上说:目前他们最大的困难是获取事实之难,因为拒绝接受采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2002年8月的一次研讨会上,该节目的另一位制片人透露,刚刚研究过的一批节目选题中,有三分之二是运用偷拍采访。这说明,在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新闻评论节目里,偷拍正在成为主要的采访手段。③  其实暗访问题不光在我国,在别的国家也早就存在。土耳其当地时间2001年12月6日,“SHOW TV”电视台的强档晚间新闻节目《交火》以暗访的形式向全国民众直播了政府高官索贿的全过程。电视台暗访记者假扮富商“引蛇出动”使两位政府高官戴上了手铐。④这个由媒体策划的活动引起了人民的一片叫好声。不少人认为新闻媒体的这种“引诱”或带有“欺骗”性质的手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暴露了腐败分子,减少了对国家的危害。所以对比手段和结果,当然是结果更重要,手段是不足道的”⑤

    在日本曾经发生过一起凶杀案,电视台记者全程直播了那个罪犯杀人的全过程,引起了全国轰动。

    然而,“轰动”并不是结局。在轰动中越来越多的人要问:在那么漫长的杀人过程中,电视台的新闻采访人员为什么不合力阻止这场杀戮?难道记者应该做的仅仅是记录这种野蛮的行径,除此之外无所作为吗?记者固然有他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为人们记录社会的真相,可他首先是一个人,应该具备起码的做人的原则。在这样的质问声中,这家电视台不得不向全日本人民道歉,然而生命一旦失去便永不重复,这样的道歉又有什么意义?

    对于土耳其某电台策划的“引蛇出洞”,虽然动机是好的,可如果媒体过度的使用这种报道方式,就将会导致公众对媒体的不信任。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起,普利策奖就不再将奖项授予这类策划报道了。该奖评委认为如果过多使用这种报道方式“新闻界作为一个整体,就会在可信度方面付出代价。”⑥

    过犹不及,隐性采访只是显性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既然是辅助性的,那么就应该有个“度”。如果仅仅为了得到真相,那暗访显然比明访效果好的多。但新闻媒体要承载的东西实在太多,它永远不只是一种企业,也永远不能像别的物质生产厂家一样只看重销售量。它必须为它做过、说过的一切负责,并对其宣传过的东西做出表率。那么当整个传媒舆论都提倡诚信的时候,新闻怎么可以用欺骗的手段得来?暗访固然容易获得真相,可一条好的新闻,它的可贵之处除了真相,难道不也在于新闻工作者排除万难,顶着压力和危险去探索真相的那种精神吗?记者真正的水平不应该是知道哪种暗访设备最高明,而是不怕艰苦去发现和挖掘社会中的星光和暗疮。

    暗访给媒体很多鲜活的素材,但同时它也给新闻行业带来了灾难。在暗访不法行为的时候,记者为了深入摸清真相,为了保护伪装的身份常常成为不法行为的旁观者。甚至在不法行为进行中成为间接的参与者。如前面提到的“打入盗墓者内部”的记者。他在盗墓完成以后将文物买下捐献给了陕西文物局,以为这样就一举两得,没有损害国家财产又有新闻可以吸引受众。而事实上这种行为愚蠢的可笑:和盗墓者一起盗墓已经是违法,又故意倒卖文物。再如前面提到的日本记者,他得到了一条新闻却失去了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的形象。直播了一起杀人案件有什么意义?直播了盗墓的过程又有什么意义?一时的收视率换去了媒体在大众面前的形象和地位,这究竟值不值得?

    电视制片人说获取事实过于艰难,这并不奇怪,因为媒体始终具有导向的作用,当媒体频繁地对采访对象进行欺骗时,人们都学会了小心翼翼和“以骗治骗”。长此以往,媒体将会面对一个无止息的恶性循环,到时候要挽回人们的信任会相当困难。当获取一个事实要以损害职业形象和道德为代价时,我们的媒体应何去何从,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同时很多媒体为了吸引受众,喜欢不加处理地直播所有他们能够得到的,具有一定社会反响的新闻,一味吹嘘“绝对真实”。绝对真实就是好的吗?这也是个值得斟酌的问题。2002年6月3日的《南国早报》转载了一篇英国《每日电讯报》的报道;菲律宾一名男子劫持了一个孩子做人质,要求见环境部长,在与警察对峙的过程中,记者赶到现场,向观众现场直播了该名男子杀害孩子的整个过程。新闻播出后,观众被直播的残忍场面激愤,纷纷打电话到电视台,指责那些过于血腥的镜头。

    媒体可能没有想到会有那样的结果,他们想不到受众会有那样的反应,他们更没有想过播出那些镜头对孩子的父母亲人会有怎样的伤害。媒体同情心的缺失已经非止一日,很多报纸、电台在高喊“人文主义思想”的同时从来没有真正的做过让报道更人性化一些的努力。他们迎合甚至引诱受众的低级趣味却对人性中真正值得尊重的东西视若无睹。

    媒体的这种做法使大众反感,在我们新闻法规逐渐健全的过程里,很多条款的制定是依据现实问题的。媒体这样做的后果很可能是引出一项条款去制止这样的行为--制止某些图片的发表,制止某些新闻直播镜头的出现,甚至制止暗访的进行。如果真的这样,那将会是新闻界的巨大损失。      

    作为社会舆论导向的大众媒体应该有长远的目光,有清醒的头脑,千万别为所欲为,最后反而失去了现有的权利。

     注释:①柳堤:《中国新闻传媒:潇洒网上行》载《新闻出版报》1998年8月18日,第三版

          ②参考《新闻道德与法规》陈绚 2005.2 第六章

          ③徐迅《关于记者暗访和偷拍问题的访谈》来源于《中国核心期刊数据库》

          ④《针孔摄象机直播土耳其高官索贿》《河南日报》2001年12月9日  

          ⑤《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2005.2 12

          ⑥转引自李青黎《新闻道德评价》新华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302页


    参考书目:《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

                    陈绚著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5.2

              《新闻心理学原理》

                    刘京林主编 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6

              《报业经济与报业经营》第二版

                    唐绪军著 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3

              《中国核心期刊数据库》

[本日志由 米虫 于 2007-11-02 11:23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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